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览富财经网讯:9月9日首发上会企业3家 福莱蒽特、永安期货、兰州银行 全部获通过

来源:览富财经网
作者:小览
发布时间:1970-01-01
摘要:览富财经网讯:9月9日首发上会企业3家 福莱蒽特、永安期货、兰州银行 全部补获通过第十八届发审委2021年第96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八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21年第

览富财经网讯:9月9日首发上会企业3家 福莱蒽特、永安期货、兰州银行 全部补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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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届发审委2021年第96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八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21年第96次发审委会议于2021年9月9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核结果

(一)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三)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通过。

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

(一)杭州福莱蒽特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销售采用直销及经销模式,报告期内经销模式收入占比较高。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采取经销模式的合理性,直销、经销模式在区域分布、最终销售对象方面是否存在重合;(2)对经销商进销存管理情况,经销商最终销售客户情况、终端销售实现情况、库存比例以及经销商销售回款情况,是否存在向经销商压货确认收入的情形,发行人对经销商存货销售、期末存货及盘点的控制机制;(3)经销商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利益输送;(4)在境外经销收入波动较小的情况下,销售业务费波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5)研发费用与项目是否相关,披露是否准确完整。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发行人于2018年与关联方共同参与宇田系企业重整,并取得分立的福莱蒽特科技股权。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发行人选择收购福莱蒽特科技而非存续的宇田科技的原因及商业合理性;(2)与关联方博雳钜共同参与重整的资金来源、各自取得资产划分公允性,以及关联方取得资产的后续处置情况,参与重整过程中是否存在利益输送;(3)福莱蒽特科技是否存在对外担保或其他隐性债务,发行人及福莱蒽特科技是否存在被宇田系公司债权人追偿其他债务的可能;(4)原宇田科技所受环保处罚的相关问题是否已得到有效整改,福莱蒽特科技生产经营是否符合环保相关要求;(5)收购福莱蒽特科技后经营迅速恢复的原因和商业合理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发行人2019年存在实际控制人受让股份、转让股份、增加股份等连续变动情形。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实际控制人在一年内连续发生股份增减变动的原因和合理性;(2)股权受让人与现有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关系,在IPO申报前入股且比例较高的原因及其合理性,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客户、供应商等关联人入股情况,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者潜在利益输送;(3)引入外部股东是否经过比价等程序,其入股价格的作价依据,价格是否公允;(4)股份支付价格是否公允,会计处理是否合规。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报告期内各期,发行人购销业务存在大量票据结算。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发行人购销业务大量采用票据结算是否符合行业惯例;(2)票据管理相关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以票据支付费用的工程相关情况,票据支付是否与合同约定、工程进度相匹配,是否存在票据集中收取或支付的情况;(3)终止确认未到期已背书或贴现的票据依据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二)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1、永安期货自2016年1月开始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均认定财通证券为控股股东。2020年12月,永安期货发布公告称,公司自2016年1月起无控股股东。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招股说明书与新三板挂牌期间关于控股股东信息披露不一致的原因;发行人是否存在被全国股转系统、证券监管机构给予处分或处罚的可能,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2)财通证券与浙江产业基金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后又解除协议的原因及合理性;(3)发行人认为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的依据是否充分;(4)发行人是否存在规避《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有关上市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从事金融业务的不得分拆上市要求的情形。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交易所减收手续费收入是发行人手续费净收入的来源之一,报告期内呈增长趋势。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期货交易所减收手续费的具体政策及可持续性,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2)发行人此类收入远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交易所减收手续费政策是否存在重大依赖;(3)发行人在主要交易所的期货经纪业务所占市场份额报告期内逐年下降的原因,相关应对措施及有效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报告期发行人子公司永安资本主要从事基差贸易业务。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基差贸易业务风险管理政策、措施,针对基差贸易业务设计的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运行;(2)发行人在基差贸易业务中属于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3)报告期内基差贸易业务实现的综合盈利情况,基差贸易收入利润率是否合理,与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及原因;(4)基差贸易业务的风险包括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是否已充分披露,是否存在交易实质为融资或租赁行为的情况;(5)基差贸易业务相关的存货情况及其存放的安全性,各报告期末存货具体盘点情况。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较大金额的关联交易,部分关联交易占同类交易的比例较高。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向关联方购买的金融产品金额及收益占全部金融产品投资的比例情况;部分关联交易(如购买及代销金融产品、财通证券提供IB业务等)占同类交易比例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2)在发行人对关联方不存在重大依赖的情况下,相关关联交易发生的必要性;(3)发行人就减少和控制关联交易是否有明确的措施和计划,以及该等措施和计划的可执行性和有效性;(4)发行人关联交易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三)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报告期内发行人贷款规模呈上升趋势,不良贷款率高于上市城商行平均水平。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评估贷款损失风险的五级分类的具体划分标准,报告期是否具有一贯性,发行人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及迁徙率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相比是否存在重大差异;(2)报告期内不良贷款率远高于上市城商行平均水平的原因和合理性,发行人不良贷款率后续是否存在持续上涨的趋势,是否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造成重大影响,并结合发行人贷款拨备率、拨备覆盖率以及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等情况,说明发行人拟采取的措施及有效性,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3)发行人贷款损失准备是否计提充分,是否能够有效覆盖信用风险,发行人相关信用风险揭示是否充分。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云翔典当及威远五矿相关情况,说明在建新集团发生债务危机后,上述两家企业以原价10.7888亿元受让发行人对建新集团及其关联公司贷款的商业合理性;(2)说明发行人是否与上述两家公司存在潜在的利益安排,贷款风险是否真正转移,是否存在调节不良贷款的情形;(3)结合建新集团及其关联公司的破产进度、上市公司建新矿业的重组及经营情况,说明截止目前上述贷款的收回情况,贷款风险是否最终化解。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发行管理的非保本理财产品均未纳入合并范围。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前述理财产品是否符合资管新规要求,是否存在需要整改的情况;结合相关合同的权利义务条款说明未纳入表内的依据是否充分;(2)相关理财产品穿透至底层标的资产情况,是否存在兑付违约风险,是否需要计提相关风险准备,是否已制定应对相关风险的应对措施。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发行监管部

2021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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